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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规整治“霸王条款”
2007/7/4 10:08:26作者:李仲勋 摘自:扬子晚报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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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7月1日起,实施新的《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规定诸如“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之类的“霸王条款”不得出现在经营合同中。

  今后,该市房屋买卖、住宅装修、物业管理,以及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等8大类合同,都要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11类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将不得出现在合同中,比如免除经营者应当负有的保修、更换、退货责任,让消费者承担经营风险,规定消费者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等等。如果商家再使用此类条款,可能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关键词: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经营合同、合同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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