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餐厅不给发票顾客有权拒绝付款
2007/7/9 10:03:07作者:李兰 摘自:竞报 编辑:蓝天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
餐饮企业如果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必须在合同中明示。此外,消费者付款时有权要求餐饮企业提供正规发票,否则有权拒绝付款。
从明天起到7月16日,由市工商局起草的本市首份“订餐服务合同”将在“首都之窗”、“千龙网”和北京市工商局网站公示并征求意见。市民可以通过网站上的留言板,或发送邮件到sxgs@beijing.gov.cn留下宝贵意见。市工商局将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
合同明确,消费者在付款时有权要求餐饮企业提供正规发票,否则有权拒绝付款。对此,工商部门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说,订餐合同主要针对年夜饭、婚宴等消费,这些消费一般金额较大,而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一般都是中大型餐饮企业,这些企业应该具备开具正规发票的能力和义务。同时,发票也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证。
订餐合同的使用范围并不局限于婚宴、年夜饭,消费者只要向餐饮企业订餐,双方都可以自愿签订订餐合同。
“开瓶费”须明码标价
针对目前争议颇多的“自带酒水”问题,合同中提出双方协商的解决方案,即由双方协商选择是否可以自带酒水,如不允许自带酒水,餐饮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明示;若可以自带酒水,如餐饮企业要收取服务费,必须依据《价格法》明码标价,在合同中告知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范围以及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
提前解约须赔偿损失
合同规定,如果消费者在约定好的日子前提出解约,按照双方的商定,消费者无权拿回定金,或须向餐饮企业支付总价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比例由双方自行商定。同样,如果餐饮企业提前解约,则要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或支付违约金。一方变更订餐事宜需要提前告知对方。餐饮企业应按照消费者实际就餐人数或桌数收费,如果实际人数少于合同约定,退餐标准也由双方自行商定。
合同规定,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餐饮企业不得收取其他任何额外费用。如果餐饮企业未按约定提供菜品、服务,或提供的菜品、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卫生质量标准的,应当赔偿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因为菜品和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伤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键词:订餐合同、合同约定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986次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986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