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不可单方限制赔偿额 工商部门将发建议书修改“霸王条款”
2007/7/20 9:58:57作者:王婧 摘自:上海青年报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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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市消保委召开了推动快递服务格式条款规范点评会,列举了目前快递公司格式条款中的种种问题,并表示将发建议修改书让快递企业及时对不规范的条款进行修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昨应邀在会上向记者介绍了当下快递企业条款中的种种问题,大致可归为以下七大类:企业名称不全、地址不明、字迹不清;限制赔偿责任;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扩大免责事由;扩大解释不可抗力;任意改变索赔时效;混淆承递人、保险公司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目前很多快递企业用的都是格式条款。”傅鼎生表示,这些条款并未与消费者协商过,而是由快递公司单方制定出,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相悖。比如“遗失、损坏、延误和被盗未保价的快件,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人民币(含退回的运费)”等,都对赔偿额进行了限制,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采用的是“同质救济”的原则,即因为一方违约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损失多少应赔偿多少,而不采用惩罚赔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昨应邀在会上向记者介绍了当下快递企业条款中的种种问题,大致可归为以下七大类:企业名称不全、地址不明、字迹不清;限制赔偿责任;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扩大免责事由;扩大解释不可抗力;任意改变索赔时效;混淆承递人、保险公司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目前很多快递企业用的都是格式条款。”傅鼎生表示,这些条款并未与消费者协商过,而是由快递公司单方制定出,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相悖。比如“遗失、损坏、延误和被盗未保价的快件,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人民币(含退回的运费)”等,都对赔偿额进行了限制,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采用的是“同质救济”的原则,即因为一方违约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损失多少应赔偿多少,而不采用惩罚赔偿。
本文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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