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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区公共设施建设方案将写入购房合同
2007/8/1 13:01:40作者:刘月月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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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北京市建委获悉,从8月1日起,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项目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需将小区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案报所在区县建委备案,并提交市建委在北京建设网上摘要公示,拟申请预售的项目要在售楼处公示。如建设方案变更,需征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 

  按照这一规定,从8月1日起,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区县建委则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报送市建委,统一在北京建设网公示。建设方案中应当明确需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本期区域内绿化、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等内容,制定建设时间计划;建设程序需详细列出每期项目中,每栋住宅楼应与哪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明确在哪栋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该期项目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及代征道路、道路照明、绿化及代征绿化、与下一期项目的临时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对各期项目间采取的临时隔离措施和未绿化(仅限非绿化季节完成的项目)部位所采取的防尘措施做出明确约定。同时要求项目建设方案的内容应在预售合同(现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本文关键词:购房合同、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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