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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表决通过 劳动报酬不能由企业单方说了算
2007/8/17 9:32:23作者:王婧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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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明年1月1日起,企业的工资调整机制不能再由企业单方说了算,而要经过协商,协商代表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昨天下午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条例》规定,企业在制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如劳动报酬等9大制度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并明确了“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哪几大事项企业必须与本企业职工集体协商后确定?《条例》明确了9大项,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而有三大事项是不得拒绝或拖延集体协商的,《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予以了明确,分别为: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如违反该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于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条例》最新明确了应当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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