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提出相关建议
2007/8/21 10:19:19作者:徐悦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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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正确适用新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朝阳法院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深入学习。在认真领会的基础上,对该法实施后带来的新变化作出了预测。
第一,2008年第一季度劳动争议案件总体收案数量将大幅度攀升。由于此前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放宽了此类案件的时效限制;新《诉讼费用缴纳办法》降低了此类案件的诉讼费用,减少了维权成本;《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者权利保护范围和补偿力度,并规定劳动报酬案件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进一步增加了救济程序。以上因素决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初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势必多于往年,大幅上升。
第二,劳动争议新类型案件频出。《劳动合同法》在“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较以往在立法上有所突破,相应的必将产生新类型案件。例如,在非全日制用工规范内的部分法律关系是劳动争议还是劳务纠纷的定性问题,将明确提到审判实践中来。
第三,部分规章制度不完善的用人单位,可能在一定期间内陷入被动。《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例如: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明确规定了“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程序,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约定的行为。因此,在用人单位不了解新法律新规定的情况下,处理劳动争议时可能会发生程序错误。
为稳妥应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可能遇到的新问题,朝阳法院认为应当在如下四个方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人员准备。组织审判人员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系统培训,加强对疑难、复杂问题的调研,着重掌握和处理好《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二、组织准备。推广专业化审判,组成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合议庭,集中审理此类案件,统一执法尺度。
三、机制准备。主动搭建联动机制平台,会同工会、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职能部门,发挥诉前和解机制的优势,加大立案前息诉工作的力度,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审判压力。
四、执行准备。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就劳动合同新类型案件的执行问题加强沟通,协调一致,注重判决的可执行性,避免出现司法白条。
第一,2008年第一季度劳动争议案件总体收案数量将大幅度攀升。由于此前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放宽了此类案件的时效限制;新《诉讼费用缴纳办法》降低了此类案件的诉讼费用,减少了维权成本;《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者权利保护范围和补偿力度,并规定劳动报酬案件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进一步增加了救济程序。以上因素决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初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势必多于往年,大幅上升。
第二,劳动争议新类型案件频出。《劳动合同法》在“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较以往在立法上有所突破,相应的必将产生新类型案件。例如,在非全日制用工规范内的部分法律关系是劳动争议还是劳务纠纷的定性问题,将明确提到审判实践中来。
第三,部分规章制度不完善的用人单位,可能在一定期间内陷入被动。《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例如: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明确规定了“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程序,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约定的行为。因此,在用人单位不了解新法律新规定的情况下,处理劳动争议时可能会发生程序错误。
为稳妥应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可能遇到的新问题,朝阳法院认为应当在如下四个方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人员准备。组织审判人员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系统培训,加强对疑难、复杂问题的调研,着重掌握和处理好《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二、组织准备。推广专业化审判,组成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合议庭,集中审理此类案件,统一执法尺度。
三、机制准备。主动搭建联动机制平台,会同工会、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职能部门,发挥诉前和解机制的优势,加大立案前息诉工作的力度,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审判压力。
四、执行准备。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就劳动合同新类型案件的执行问题加强沟通,协调一致,注重判决的可执行性,避免出现司法白条。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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