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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变更采购方式 两公司被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007/9/10 9:52:58作者:尹亦农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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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因变更采购方式引发了合同纠纷。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8万余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6月8日,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首都机场南线收费站收费大棚索膜结构工程施工”项目进行采购。采购总金额为1300万元人民币。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出投标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后,原告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应邀参加投标,并且按照第一被告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指示,以1000元的价格向第二被告购买了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写明,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7月14日10时,采购人将于同一时间举行公开招标的开标仪式。

    原告为竞标,先后聘请了数位国外工程技术方面的专家和国内膜结构方面的资深人士对招标的采购项目进行论证。但是,2007年7月23日原告收到了被告发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邀请函,内容是:截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时间,仅有两家投标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造成本次公开招标项目流标,经协商,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原告认为,被告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定招投标程序,触犯了《政府采购法》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原则,严重侵害的原告方的利益,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庭前答辩认为,最终确定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是因为供应商不足引起流标而导致的,而且采购人不属于《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主体范围,不能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未能在规定的时间里参加竞争性谈判,被告方最终选定了另一公司作为供应商,没有违反任何法定程序,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文关键词:合同纠纷、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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