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代理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胜诉
2007-9-25 11:54:03作者:蓝天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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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站长韩效亮律师代理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胜诉,据悉,此案件可能系北京市第一起虽无产权证但仍被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案件。
买方付先生和卖方蒋先生于2007年2月3日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卖方蒋先生不能交付房屋,则自2007年4月1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每天支付220元的滞纳金。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蒋先生以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为由悔约不再卖房,本站律师韩效亮接受付先生委托,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卖方蒋先生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蒋先生向北京市崇文区建设开发公司购买了诉争房屋后,该开发公司向蒋先生交付了房屋,蒋先生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可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蒋先生将该房屋出售给付先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卖方蒋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付先生交付房屋。朝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卖方蒋先生向买方付先生交付房屋,并以220元/天的标准支付延期入住滞纳金,自200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此案的判决结果依法维护了买方的利益,相信对于近期因房价上涨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卖方悔约的行为也是一个警示。
买方付先生和卖方蒋先生于2007年2月3日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卖方蒋先生不能交付房屋,则自2007年4月1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每天支付220元的滞纳金。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蒋先生以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为由悔约不再卖房,本站律师韩效亮接受付先生委托,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卖方蒋先生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蒋先生向北京市崇文区建设开发公司购买了诉争房屋后,该开发公司向蒋先生交付了房屋,蒋先生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可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蒋先生将该房屋出售给付先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卖方蒋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付先生交付房屋。朝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卖方蒋先生向买方付先生交付房屋,并以220元/天的标准支付延期入住滞纳金,自200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此案的判决结果依法维护了买方的利益,相信对于近期因房价上涨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卖方悔约的行为也是一个警示。
本文关键词: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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