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三年未得房产证 购房人将卖房人诉至法院
2007/10/8 9:19:25作者:胡潇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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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邢女士以被告齐先生拒绝办理房屋转让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
邢女士诉称,2004年9月初,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本市海淀区万泉庄巴沟村南星标家园的房屋。2004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收据》,该收据除写明今收到房款定金两万元、购买房屋的位置、面积及房款的首付款及相关费用260 000元外,双方还约定“本月8日付房款五万元整,余款在本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买方在25日前有变化,达不成买卖协议,定金不予退还”。该文件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04年9月8日及2004年9月22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万元和18.3万元,此外还向被告支付其他费用1万元。此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包括银行还款手续在内的全部购房文件。原告自接受房屋后,一直按月向银行支付月供,至今已支付15万余元。从收房至今原告一直要求被告给原告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推诿。现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邢女士诉称,2004年9月初,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本市海淀区万泉庄巴沟村南星标家园的房屋。2004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收据》,该收据除写明今收到房款定金两万元、购买房屋的位置、面积及房款的首付款及相关费用260 000元外,双方还约定“本月8日付房款五万元整,余款在本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买方在25日前有变化,达不成买卖协议,定金不予退还”。该文件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04年9月8日及2004年9月22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万元和18.3万元,此外还向被告支付其他费用1万元。此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包括银行还款手续在内的全部购房文件。原告自接受房屋后,一直按月向银行支付月供,至今已支付15万余元。从收房至今原告一直要求被告给原告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推诿。现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文关键词:二手房买卖合同、房产证、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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