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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挂靠车辆撞伤人 挂靠公司赔了大钱
2007/11/6 10:23:11作者:殷学兵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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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运车辆挂靠一家公司后,变成非营运车辆。交通事故发生了,挂靠公司赔了一大笔,保险公司却不承担任何责任。近日,本市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件。

  今年4月8日上午7点30分左右,家住建邺区的刘红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途经岗子村附近时,突然向右猛打方向,将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王智仁的头部、腿部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刘红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智仁负次要责任。

  今年8月中旬,王智仁将刘红成、肇事车辆所在单位及保险公司诉至玄武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0多万元。

  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所在单位实质是一家非营运性质的车辆挂靠公司。当初,保险公司与该挂靠公司约定的车辆保险合同,其车辆保险性质是非营运。但事实是,肇事车辆是用于营运的。营运车辆冒充非营运保险,就是欺骗保险公司。法院应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所在单位是一家非营运性质的咨询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被告挂靠公司将营运车辆当非营运车辆保险,违背了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保险的真实意图。

  据此,法院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求,判令被告刘红成及其车辆挂靠的公司连带赔偿王智仁损失3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经审理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市中级法院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涉及挂靠公司的交通肇事案件不断出现。保险公司如能举证,证明肇事车辆是恶意挂靠,与保险性质不符,就可拒绝赔偿(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文关键词:保险合同、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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