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免责无据赔偿47.8万
2007/11/12 8:59:16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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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大火几乎将高区一家纺织厂仓库内的财产吞噬一空。当该厂负责人向承保该财产的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却遭到拒绝,双方就此产生纠纷。近日,威海仲裁委依法对这起保险纠纷案作出裁决,保险公司向该纺织厂先行支付保险金47.8万元。
火灾受损企业遭拒赔
去年10月30日,高区一家纺织厂与市区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双方约定,纺织厂将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向该保险公司投保,总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保险责任期限自2006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10月31日二十四时止。合同签订后,纺织厂向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费1.2万元。
2007年2月22日,该纺织厂意外发生火灾,大火烧毁了仓库里的机器设备、库存货物及车辆,损失惨重。该厂负责人邹某随即向这家保险公司报案,并办理了相关索赔手续。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竟然拒赔。
保险公司免责无据
直至今年7月26日,双方仍协商无果,纺织厂无奈按当初约定,向威海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15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其拒赔理由为:首先,保单的“特别约定”中提到,纺织厂应保证24小时保安值班,监控有效,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然而,合同签订后,纺织厂并没有按当初约定,安排保安24小时值班,就连火情也是在他人报警后才发现的;其次,保单的“特别约定”中同时提到,纺织厂应每月向保险公司出具存货清单。而自2006年10月投保至出险之日,纺织厂并未提供存货清单。
仲裁庭分析发现,双方签订的投保单第七条至第九条对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进行了约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依据的免责条款未在上述条款中进行约定,而是在后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中另行填加的内容,双方对此内容并没达成合意,即对纺织厂不产生约束力。
据此,仲裁庭对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予支持。另因纺织厂对绝对免赔率10%无异议,所以,保险公司应按10%的免赔率赔偿纺织厂。
一纸裁决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纺织厂损失,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再度产生分歧。原来,火灾发生后,纺织厂与保险公司各自委托了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损失进行鉴定。但因鉴定时间及方法不同,鉴定火灾损失分别为144万余元和53万余元。究竟应以哪份鉴定结论为赔偿依据?
纺织厂认为,本案出险时间为2007年2月22日,而保险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委托时间为2007年6月26日,勘查结果不可信。对此,保险公司却提供了一份纺织厂2007年1月份的资产负债、损益表,并提出以此表为赔偿依据。但纺织厂却表示,发生火灾,纺织厂的库存货物账目也被烧毁,2月份,仓库存放货物及物品的数量没人知晓。
就在双方各执己见时,纺织厂代理律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仲裁庭就此认为,纺织厂虽对保险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对该报告所依据的现场勘查记录没有异议,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依据该鉴定报告所确定的损失数额,先行向纺织厂支付保险赔偿金,待有确切证据证明纺织厂投保资产的实际损失后,再向纺织厂支付相应的差额。11月5日,威海仲裁委作出裁决,保险公司向纺织厂先行支付保险金共计47.8万元。
本文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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