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未让直行相撞 保险依责赔偿3万
2007/11/15 10:28:03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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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驾车转弯时未让王某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两车接触,王某受伤。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了这起偿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张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万余元。
2006年11月11日19时许,张某驾驶小客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行至某购物广场外时,遇有王某无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此处,由于张某驾车左转弯未让王某直行车辆先行,造成张某车右前部与王某车前部接触,两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王某受伤。王某到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外伤、左侧睾丸外伤、左侧睾丸萎缩。因此,住院治疗70天出院后回家休息。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张某于2006年4月26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万元。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张某投保的机动车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由于张某驾车左转弯未让王某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该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无驾驶证驾驶车辆,对造成该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张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在张某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依责承担张某的责任赔偿王某的损失。
本文关键词:保险合同、合同纠纷、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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