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风险防范及争端、仲裁与索赔实务交流研讨会的通知
2007-12-29 7:21:48作者: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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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建筑市场的逐步开放和与国际建筑业交流的不断加深,对建设系统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与意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帮助各有关单位通过对建筑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明确建设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合同纠纷,依法保护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定于2008年1月在北京市举办《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风险防范及争端、仲裁与索赔实务交流研讨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
2、建筑法修改稿(送审稿)主要内容介绍;
3、对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合法性的认定;
4、建设工程招投标实务与招投标法律风险防范;
5、招投标活动主要法律法规之间调整的范围和相互关系;
6、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规避与合同纠纷处理技巧;
7、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管的方法;
8、工程总承包对合同签订履行提出的新要求、带来的新风险;
9、项目管理者加强签证管理、加强造价及工期的控制的办法;
10、建设工程合同索赔与反索赔;
1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工程价款的确定;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催收的十大建议、优先受偿权;
13、建设工程争端解决与仲裁实务;
14、规范项目经理承包制的管理及防范挂靠风险;
15、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项目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16、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7、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8、应用保险和担保控制建设工程项目风险;
二、参会人员
各省、市、建设监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施工建设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项目业主,工程承包企业及城市投资集团公司,各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
三、拟定邀请专家
冯小光----最高法院民一庭审判长
沈明磊----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庭长
吴光荣----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教授
程国顺----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助理调研员
王利明——中国人大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
朱树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会主任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2008 年1月18日-1月 21日 北京
五、费用
培训费(含资料、场地、餐费、证书费)1980元/人,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培训证书
学员培训合格,颁发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继续教育结业证书;请自带两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办理证书。
七、报名方式
联系人: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会务组 李鑫
电 话:010-51346856 传 真:010-68869751
E-mail:jsbsd@sina.com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建筑市场的逐步开放和与国际建筑业交流的不断加深,对建设系统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与意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帮助各有关单位通过对建筑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明确建设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合同纠纷,依法保护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定于2008年1月在北京市举办《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风险防范及争端、仲裁与索赔实务交流研讨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
2、建筑法修改稿(送审稿)主要内容介绍;
3、对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合法性的认定;
4、建设工程招投标实务与招投标法律风险防范;
5、招投标活动主要法律法规之间调整的范围和相互关系;
6、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规避与合同纠纷处理技巧;
7、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管的方法;
8、工程总承包对合同签订履行提出的新要求、带来的新风险;
9、项目管理者加强签证管理、加强造价及工期的控制的办法;
10、建设工程合同索赔与反索赔;
1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工程价款的确定;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催收的十大建议、优先受偿权;
13、建设工程争端解决与仲裁实务;
14、规范项目经理承包制的管理及防范挂靠风险;
15、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项目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16、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7、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8、应用保险和担保控制建设工程项目风险;
二、参会人员
各省、市、建设监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施工建设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项目业主,工程承包企业及城市投资集团公司,各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
三、拟定邀请专家
冯小光----最高法院民一庭审判长
沈明磊----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庭长
吴光荣----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教授
程国顺----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助理调研员
王利明——中国人大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
朱树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会主任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2008 年1月18日-1月 21日 北京
五、费用
培训费(含资料、场地、餐费、证书费)1980元/人,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培训证书
学员培训合格,颁发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继续教育结业证书;请自带两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办理证书。
七、报名方式
联系人: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会务组 李鑫
电 话:010-51346856 传 真:010-68869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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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法律风险防范,争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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