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本月为最后期限 逾期将付高额违法成本
2008/1/21 11:55:31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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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已近一个月,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再次提醒,如果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那么这个月的最后十天将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的最后机会,否则用人单位将可能因此付出高额违法成本。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就是说,如在新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在1月份之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从2月起就应该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如果2008年12月31日后用人单位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就被视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新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老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已经满十年,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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