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户口不迁出,赔偿买方2万元
2008/1/25 10:16:57作者:朱晓露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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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后,新房主发现有他人的户口仍在自己家的房子中。据此,新房主将老房主告上法院。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户籍的迁移问题有过约定,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新房主获赔2万元违约金。
2006年4月,市民刘阳在鼓楼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在和房主张强签订的合同中,两人约定,张强必须在交房前3日内将户口迁出,如逾期未迁出,则按房价的万分之二每日收取违约金。
不久,刘阳到派出所准备申报户口时,却意外发现该房内还有一名周姓女子的户口。为此,刘阳找到张强交涉,但张强表示,周姓女子并不是他的家人,因此自己不必承担责任。协商无果后,刘阳将张强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强当初也是购买的二手房,这名周姓女子是原房主的女儿。当时张强购买房屋后,该名女子的户口就没有迁出,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张强再将房屋卖给刘阳。
庭审中,张强认为,合同中约定是自己及家人的户口问题,而周姓女子并不是其家人,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特别约定的交房前3日内迁出“户口”是指出售房屋内的所有户口,而不仅仅是刘阳及其家人的户口。因此,刘阳构成违约。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目前二手房交易中的户籍管理问题比较复杂。购房者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房屋的户籍情况。最好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以户籍迁移为条件的违约责任,要求未按照约定迁移户口的售房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文关键词:二手房买卖、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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