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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车辆被撞 经营者应该赔偿
2008/2/1 10:38:58作者:赵林平 黄玉芬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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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的张女士开车到一家超市购物。她将车停在超市门口的停车场内,下车时给了停车场的工作人员1元钱,看车人员给了张女士一张收款收据。

  然而,当张女士从超市出来时,却发现自己车的保险杠有明显的碰痕。她当即找到值班的看车人员,指出自己的车在停车场内被别人的车辆撞坏,要求停车场予以赔偿。开始,看车人员不承认张女士的车是在停车场内被撞的。但经张女士一再强调根本不是原来撞的,并指出碰痕有明显新撞的痕迹,看车人员才认同车是新撞的,但不同意张女士的赔偿要求。

  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张女士一怒之下把看车人员的摩托车钥匙攥在了手里,看车人员也把张女士的汽车钥匙抢了过去。双方各自拿着对方的钥匙,事情陷入了僵局。最后,张女士来到北京石景山区苹果园消协分会投诉,要求这家超市门前停车场赔偿被撞车辆及更换汽车钥匙。

  苹果园消协分会的同志听完双方对此事的叙述后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张女士将车停在停车场内并交纳了停车费,停车场给张女士开了收费收据,这表明双方建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停车场有责任为消费者看管好车辆,张女士的车在停车场内发生碰撞,停车场负有责任。

  经苹果园消协分会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停车场同意赔偿200元作为张女士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损失的赔偿,并为张女士的车辆更换4个车门锁心和汽车点火器。

本文关键词:保管合同、合同履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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