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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不认卖房口头约定 法院认定有效
2008-2-28 12:05:21作者:郑钰飞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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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强和王力夫妇原本是很好的朋友,去年罗强将自己的房屋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力夫妇,出于哥俩好的情谊,双方没有签合同,只做了口头约定。可这口头约定最终导致朋友间反目诉至法庭。

  2007年,罗强口头约定以16万元的价格将自己55.42平方米的房屋卖给王力夫妇,去年12月7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房子卖后,王力夫妇只支付了6.5万元,余下的9.5万元就一直未给。罗强多次向王力夫妇追讨,谁知王力夫妇以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由,不承认自己欠罗强房款。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罗强为留下双方买卖实际交易价格为16万元的证据和王力夫妇欠房款的证据,对王力说同意把原定的16万元房价降为12万元,要求两被告对所欠剩余房款的事实签字确认。2008年1月8日双方补签了房屋买卖协议:把原定的16万元房款降为12万元,王力夫妇所欠5.5万元于2008年1月12日支付。但王力夫妇根本就不打算付款。最后罗强将王力夫妇诉至法院。

  锦江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两人的口头协议有效。原告为取证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与两被告补签降低原定房价的《协议》,符合常理。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08年1月8日签订的 《协议》,被告必须支付原告购房余款9.5万元。(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文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口头约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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