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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出台《司法鉴定工作细则》
2008/2/28 13:44:05作者:徐进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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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评估、鉴定、审计程序,确保相关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日前,海淀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市高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该院工作实践,制定了《司法鉴定工作细则》,并已正式施行。
   《司法鉴定工作细则》共29条,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定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司法鉴定工作。在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审理中,如涉及评估、鉴定、审计程序,由审判庭承办法官决定是否提起,并确定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和目的,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确定相应机关并协助审判庭完成评估、鉴定、审计工作。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必须公开进行。

    二是细化司法鉴定机构的选定程序。涉及会计师审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及工程造价类的司法鉴定案件,统一报送市高级法院确定;涉及市高级法院规定机构名册之外的鉴定专业的司法鉴定案件,由法院从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关中择优指定或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报法院审查后确定,其中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的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本市《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指定。

    三是规定司法鉴定的时限。涉及会计师审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及工程造价类的一般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高级法院规定机构名册之外的鉴定专业的司法鉴定案件,涉及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的一般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产品质量检测,环境标准检测,面积测量,知识产权,医疗事故以及建筑质量、成因、安全类的一般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是完善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审判管理办公室在选定鉴定机构时应当报送纪检部门审批;特殊情况下法院代收代缴鉴定费用的须将预收费情况向纪检部门备案;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判庭承办法官负责审查,并直接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联系。

    五是列举重新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8种情形,即司法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材料有虚假或方法有缺陷的,司法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司法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司法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司法鉴定项目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与司法鉴定机构恶意串通的和其他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进行的情形。

    六是明确鉴定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在审判庭承办法官的要求下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询和向当事人解答有关问题,相关费用由法官依据鉴定机构提供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付及具体数额;如鉴定人员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法官可视情况予以处理,并通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本文关键词:司法鉴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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