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二次检查 消费者打赢“一元官司”
2008/4/8 11:04:45作者:小荣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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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购物后,已经结过账,出门时却被超市工作人员要求出示购物发票,进行“二次检查”。超市此举是否合理?锡城市民章先生在遭遇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昨从滨湖法院获悉,近日审结这起“一元官司”,超市最终与章先生达成和解协议:由超市向章先生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并承担章先生的律师费用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年底,章先生到滨湖区一大型超市购物。结账后,章先生在出口处遭到超市员工的阻拦,要求查验他的购物发票。章先生当即表示不同意,但超市员工仍然翻查了他的购物袋。在发现其中有两瓶五粮液酒后,工作人员便要求章先生出示购酒发票。章先生表示,两瓶酒已按照超市规定在里面的收银台付清价款,不应该再检查。但超市员工声称超市有规定,消费者只有通过检查核实发票与所购物品一致,由超市在发票上盖章确认后才能离开超市。僵持一段时间后,章先生被迫将购酒的发票找出才得以离开。
事发后第二天,章先生就委托律师,以超市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人身自由权,漠视他的人格尊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超市主动提出愿意向章先生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补偿章先生请律师花费的部分费用。至此,这场“一元官司”以消费者胜诉、双方握手言和的方式告终。
承办法官表示:自选购物方式以实现人们一次性购物、一站式购齐的新购物理念,激发了消费者极大的购物愿望,但也给不少顺手牵羊、蓄意偷盗者以可乘之机,因此,如何防范偷窃成了困扰众多商家的一大难题。商家也是出于无奈设立“二道防线”,但是这种手段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还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通过本案,商家应该明确,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更是法制经济,经营者也要依法维权。(小荣)
昨从滨湖法院获悉,近日审结这起“一元官司”,超市最终与章先生达成和解协议:由超市向章先生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并承担章先生的律师费用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年底,章先生到滨湖区一大型超市购物。结账后,章先生在出口处遭到超市员工的阻拦,要求查验他的购物发票。章先生当即表示不同意,但超市员工仍然翻查了他的购物袋。在发现其中有两瓶五粮液酒后,工作人员便要求章先生出示购酒发票。章先生表示,两瓶酒已按照超市规定在里面的收银台付清价款,不应该再检查。但超市员工声称超市有规定,消费者只有通过检查核实发票与所购物品一致,由超市在发票上盖章确认后才能离开超市。僵持一段时间后,章先生被迫将购酒的发票找出才得以离开。
事发后第二天,章先生就委托律师,以超市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人身自由权,漠视他的人格尊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超市主动提出愿意向章先生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补偿章先生请律师花费的部分费用。至此,这场“一元官司”以消费者胜诉、双方握手言和的方式告终。
承办法官表示:自选购物方式以实现人们一次性购物、一站式购齐的新购物理念,激发了消费者极大的购物愿望,但也给不少顺手牵羊、蓄意偷盗者以可乘之机,因此,如何防范偷窃成了困扰众多商家的一大难题。商家也是出于无奈设立“二道防线”,但是这种手段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还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通过本案,商家应该明确,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更是法制经济,经营者也要依法维权。(小荣)
本文关键词: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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