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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串通签订“逃税协议” 法院宣判无效
2008/7/24 11:35:08作者:王志强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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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签订“逃税协议”,以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目的的案件,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无效,同时依法驳回原告(买方)要求被告(卖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

    2008年2月24日,原告杨某向被告王某某购买位于敖汉旗某镇临街房产  
一套。双方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约定王某某向杨某转让房产,王某某的交易税费由杨某承担。为了少支付税费,杨某在合同中将房价少写了5万元。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后15日内需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如王某某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如杨某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同日,杨某支付定金4000元,王某某出具了收条。由于王某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杨某认为王某某构成违约,故诉至敖汉旗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

    王某某承认确实签订了定金协议,也收取了杨某4000元定金,但过后认识到协议中故意做低房价是逃避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故不愿意再与杨某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因此只同意退还4000元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说法:

    法院认为,当事人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约定房产交易中的税费均由杨某承担,但又将房价少写,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税费,导致的后果是国家税费的流失,因此双方以做低房价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杨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由于定金合同无效,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王某某所收取的4000元定金应当返还。

本文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定金、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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