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家房屋经纪机构被处罚
2008/8/6 16:18:31作者:余美英 摘自:北京青年报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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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建委的有关规定,房屋中介机构在进行房屋租赁服务时必须落实资金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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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
本报讯 因为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中福置地等5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被罚11.5万元。这是市建委昨天公布的。据介绍,这是本市自颁布《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以来,首次对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经纪机构进行经济处罚。
上半年,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下发了《关于加强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修订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租赁服务并代收代付租金的业务时,须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
近期市建委又据此对全市1452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了巡检。在检查过程中,对中福置地、中旺置地嘉业及筑诚嘉信等5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11.5万元经济处罚。
此外,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还联合对8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散发小广告进行了查处;市建委对网上投诉排名前10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了约谈告诫;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6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了媒体曝光。
尽量避免一次性支付长期租金
市建委昨天还发布了市民租房提醒,建议市民尽量避免一次性支付长期租金。
据介绍,市建委通过对近期群众投诉统计分析发现,虽然本市出台了多项规范房屋租赁代理行为的规定,但是仍有不少群众对相关政策还不了解。据此,市建委提示消费者,在进行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注意以下六点:
租赁当事人在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合同前,可在门店查看是否有营业执照或资质备案证明,或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等情况,尽量选择信用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在签订合同前,应查验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出租委托书,核对委托权限及期限、出租人的身份证件或经纪人资格注册证。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通过合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免费下载)。在约定租金支付方式时,应尽量避免一次性支付较长期限的租金。
对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且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对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实施经济诈骗后人去楼空的,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个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经纪机构进行房屋租赁代理的,应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按194号令的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进行合同信息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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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
本报讯 因为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中福置地等5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被罚11.5万元。这是市建委昨天公布的。据介绍,这是本市自颁布《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以来,首次对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经纪机构进行经济处罚。
上半年,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下发了《关于加强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修订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租赁服务并代收代付租金的业务时,须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
近期市建委又据此对全市1452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了巡检。在检查过程中,对中福置地、中旺置地嘉业及筑诚嘉信等5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11.5万元经济处罚。
此外,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还联合对8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散发小广告进行了查处;市建委对网上投诉排名前10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了约谈告诫;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6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了媒体曝光。
尽量避免一次性支付长期租金
市建委昨天还发布了市民租房提醒,建议市民尽量避免一次性支付长期租金。
据介绍,市建委通过对近期群众投诉统计分析发现,虽然本市出台了多项规范房屋租赁代理行为的规定,但是仍有不少群众对相关政策还不了解。据此,市建委提示消费者,在进行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注意以下六点:
租赁当事人在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合同前,可在门店查看是否有营业执照或资质备案证明,或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等情况,尽量选择信用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在签订合同前,应查验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出租委托书,核对委托权限及期限、出租人的身份证件或经纪人资格注册证。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通过合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免费下载)。在约定租金支付方式时,应尽量避免一次性支付较长期限的租金。
对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且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对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实施经济诈骗后人去楼空的,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个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经纪机构进行房屋租赁代理的,应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按194号令的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进行合同信息填报。
本文关键词: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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