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法律培训>> 法律培训联盟>> 具体文章
关于举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实务”研修班的通知
2009/2/12 10:58:18作者:合同律师网 摘自: 编辑:蓝天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正确认识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成为法院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但由于保险法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加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能出台,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影响了司法统一。为了增进审判人员与保险业界的业务沟通,推动人民法院对保险纠纷案件的公正审判,更好地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并进一步促进保险业的和谐健康发展。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特举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实务”研修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或选派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2009年2月20日- 2月22日       深 圳  
    二、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及主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的理赔及法律事务主管领导;保险仲裁员、保险专业律师及其他保险法律界人士。
    三、研修内容
    1、《保险法》修订草案解析;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及其法律适用;
    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4、保险法近因原则分析及其对保险责任归属确定的影响;
    5、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6、民事法律责任的确定与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赔偿;
    7、保证保险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法律定性分析及其法律适用;
    8、保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及保险赔付;
    9、保险金的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
    10、代签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表见代理的认定与处理;
    11、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与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
    12、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1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之间的本质区别;
    14、人身保险合同中疾病与意外伤害的界限确定及保险赔付责任;
    15、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争议中的法律实务;
    16、保险合同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四、授课老师
    本次研修班将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汪治平、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保险市场研究中心副主任管贻升、中国保监会法规部的相关专家教授,采用专题研讨和特别答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注:本次学习由以上其中两位老师讲课,如有调整以发学习资料为准。
    五、相关费用
    研修费:1180元/人。食宿、会后考察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另交。
    六、报名办法
    1、请参加者提前将报名回执表传真至会务组。会务组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将另行发送《报到通知》,告知参会具体地点和安排等事项。
    2、会务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8881847     报名传真:010-51957088      
    联系人:吴雁文              邮  箱:peixun2008@yeah.net
    3、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邮 编:100034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赵老师



本文关键词:保险合同,研修班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2716次
→ 读者评论意见:
→ 请发表您的评论:
文章评分:很好一般不好
您的名字: 必填
您的邮箱:
评论意见:

还可以输入

查看结果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如果您有长篇大论,请点击这里向我们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