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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广告擅用明星照片 刘晓庆索赔100万
2009/6/17 15:20:41作者:作者:秦齐祺 刘勇  摘自: 编辑:张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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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刘晓庆照片被擅自用在医疗美容广告中,明星刘晓庆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为由,将长春市蓝梦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市蓝梦集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长春市蓝梦集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蓝梦医疗美容门诊部、长春晚报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在《长春晚报》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据悉,朝阳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刘晓庆在起诉中称,《长春晚报》在2009年4月7日第6版及4月9日第28版娱乐版中,刊登着一则蓝梦国际医疗整形医院的医疗美容广告,并配有刘晓庆的照片。然而,该美容机构并未经刘晓庆允许,擅自使用了其照片。该广告中,不仅直接指名道姓的使用刘晓庆的照片,还在照片下方标注虚假事实。

  刘晓庆在起诉中表示,该则广告严重降低了其作为演员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其名誉权和肖像权。另外,该医疗机构的宣传行为严重违反了广告法,误导广大公众消费者,侵犯公众的利益,也给刘晓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刘晓庆认为,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人与生俱来的固有权、专属权,是人存在的必备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蓝梦国际医疗整形医院通过利用演员的名人效应,为其赚取更多的经济财富,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主观恶意明显,应该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

  同时,刘晓庆还认为,《长春晚报》作为一家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权威媒体,理应对其报刊上刊载的内容尽到审查义务,确保其所刊载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成为虚假信息传播的媒介,但长春晚报社疏于审查,导致侵权照片得以在其报纸上多次发布,故给其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文关键词:名誉、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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