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案件呈现新特点
2009/7/23 11:26:35作者:江诗伟 李晓华 摘自: 编辑:张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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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房屋质量和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要求也随之提升。物权法颁布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相关权利有了较为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业主维权案件也相应地呈现了一些新特征。朝阳法院近过认真总结分析近期所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发现该类纠纷目前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业主主动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手段和途径多样化。相较以往传统的物业纠纷案件集中于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供暖费,业主仅在应诉答辩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被动提出质疑以进行抗辩相比,业主主动维权意识大大增强,手段和途径也多样化。一是对于物业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能够主动起诉。二是积极主动地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要求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解决。三是相当部分的小区自主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更换物业公司的途径进行维权。
第二、业主维权关注的权利细节化、专业化、扩大化。一是更加注重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业主与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发生纠纷不仅仅满足于房屋质量等直接关系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而是更多的注重细节,着眼于为自己营造高品质的生活环境。如业主因电梯运行产生噪音、房屋所安装玻璃的安全性能、小区绿地问题提起诉讼等等,该类问题往往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因为较为专业,很多情况下需要参考专家或制定部门的解读和意见。。二是业主所关注的权利范围不再局限于自身专有权的范围,更多的着眼成员权和共益权的维护和行使。如业主因物业公司将小区公共区域用于经营而起诉要求确认收益等。
第三、此类案件多为多户业主联合起诉,业主维权的群体性特征明显,潜在影响面较大。由于上述物业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权益带有较强的公共性,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往往是多名业主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如朝阳法院受理的噪音污染、安全玻璃、绿地改建等案件均为几十户业主联合诉讼。网络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沟通的作用,不少业主是通过网络联合起来进行共同诉讼的。此外,这类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力不仅限于案件当事人本身,往往会对整个小区业主的相关权益产生影响,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后续纠纷。
第四、业主在维权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仍然明显,并导致恶性循环。一是主体资格问题。部分物业纠纷案件中涉及标的关系到全体业主权益,而在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征集全体业主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在事实上无法实现,此时部分业主提起诉讼又会遇到主体不全的法律障碍。二是举证问题。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不足或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但业主事实上往往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合法、有效地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故在诉讼期间难以尽到举证义务。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业主常常会因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而以不履行自身应履行的义务进行对抗,如拒绝交纳物业费或供暖费等,因此引致物业费、供暖费纠纷增多,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第一、业主主动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手段和途径多样化。相较以往传统的物业纠纷案件集中于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供暖费,业主仅在应诉答辩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被动提出质疑以进行抗辩相比,业主主动维权意识大大增强,手段和途径也多样化。一是对于物业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能够主动起诉。二是积极主动地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要求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解决。三是相当部分的小区自主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更换物业公司的途径进行维权。
第二、业主维权关注的权利细节化、专业化、扩大化。一是更加注重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业主与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发生纠纷不仅仅满足于房屋质量等直接关系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而是更多的注重细节,着眼于为自己营造高品质的生活环境。如业主因电梯运行产生噪音、房屋所安装玻璃的安全性能、小区绿地问题提起诉讼等等,该类问题往往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因为较为专业,很多情况下需要参考专家或制定部门的解读和意见。。二是业主所关注的权利范围不再局限于自身专有权的范围,更多的着眼成员权和共益权的维护和行使。如业主因物业公司将小区公共区域用于经营而起诉要求确认收益等。
第三、此类案件多为多户业主联合起诉,业主维权的群体性特征明显,潜在影响面较大。由于上述物业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权益带有较强的公共性,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往往是多名业主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如朝阳法院受理的噪音污染、安全玻璃、绿地改建等案件均为几十户业主联合诉讼。网络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沟通的作用,不少业主是通过网络联合起来进行共同诉讼的。此外,这类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力不仅限于案件当事人本身,往往会对整个小区业主的相关权益产生影响,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后续纠纷。
第四、业主在维权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仍然明显,并导致恶性循环。一是主体资格问题。部分物业纠纷案件中涉及标的关系到全体业主权益,而在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征集全体业主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在事实上无法实现,此时部分业主提起诉讼又会遇到主体不全的法律障碍。二是举证问题。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不足或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但业主事实上往往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合法、有效地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故在诉讼期间难以尽到举证义务。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业主常常会因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而以不履行自身应履行的义务进行对抗,如拒绝交纳物业费或供暖费等,因此引致物业费、供暖费纠纷增多,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本文关键词:业主维权、意识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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