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朋友名义买房小心踩雷
2009/8/17 9:28:01作者:合同律师网 摘自: 编辑:张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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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没有北京户口,以北京朋友李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与李某签下协议。后李某离异,其妻发现李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实为王某购买),则认为乃婚后共同财产要求平分。王某询问,私下签订的书面协议能否保证其房屋所有权?如果他人想以此种方式购买北京经济适用房,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律师指出,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其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具有公信力。房屋在谁名下作了登记,那么谁就享有权利。因此,王某的私下书面协议不能保证其房屋所有权。如果他人也想以此方式购买北京经济适用房应注意:
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买该房屋的出资事实,这样即使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也应确保其拥有的债权。
二、要看被借用者是否确实同意,充分配合。可待该经济适用房符合上市条件后,在被借用者的配合下办理过户手续。此过程实际是出资者借款给符合条件者购买经济适用房,待该经济适用房符合上市条件后,以原价卖给出资者。也可以理解成是附条件借款关系。否则,出资者在法律上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律师指出,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其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具有公信力。房屋在谁名下作了登记,那么谁就享有权利。因此,王某的私下书面协议不能保证其房屋所有权。如果他人也想以此方式购买北京经济适用房应注意:
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买该房屋的出资事实,这样即使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也应确保其拥有的债权。
二、要看被借用者是否确实同意,充分配合。可待该经济适用房符合上市条件后,在被借用者的配合下办理过户手续。此过程实际是出资者借款给符合条件者购买经济适用房,待该经济适用房符合上市条件后,以原价卖给出资者。也可以理解成是附条件借款关系。否则,出资者在法律上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关键词:借名买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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