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合同效力>> 无效合同>> 具体文章
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
2009/9/2 10:36:21作者:合同律师网 摘自: 编辑:张彦霞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一是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具体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这种情况由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是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个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三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无效。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本文关键词:无效合同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2163次
→ 请发表您的评论:
文章评分:很好一般不好
您的名字: 必填
您的邮箱:
评论意见:

还可以输入

查看结果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如果您有长篇大论,请点击这里向我们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