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判首例房屋买卖“网签注销案” “网签”等同书面合同
2010/2/9 13:16:06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bjhe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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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北京2月8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徐伟伦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首例房屋买卖“网签注销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网签”合法有效,判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2009年2月,沈先生准备向安女士出售他位于和平街的房屋。同年3月,二人到朝阳区房屋产权部门进行了网上签约,约定房屋成交价款为39.9万余元。一个月后,沈先生认为房屋出售价格过低,再次与安女士协商房屋买卖价格,但未达成一致,双方诉至法院。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合同已经成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沈先生拒绝与安女士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安女士履行注销“网签”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沈先生已提起上诉。
2009年2月,沈先生准备向安女士出售他位于和平街的房屋。同年3月,二人到朝阳区房屋产权部门进行了网上签约,约定房屋成交价款为39.9万余元。一个月后,沈先生认为房屋出售价格过低,再次与安女士协商房屋买卖价格,但未达成一致,双方诉至法院。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合同已经成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沈先生拒绝与安女士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安女士履行注销“网签”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沈先生已提起上诉。
本文关键词:房屋买卖“网签注销案”,“网签”等同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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