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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标准
2010/4/28 15:31:51作者:佚名 摘自: 编辑:bjhe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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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关于代通知金规定,即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那么,这1个月的工资该以何时的工资为标准呢?

    案例分析
   小张是某公司的会计,于2008年1月进入该公司。因经常出错,公司认为她不能胜任工作,就将其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她仍不能胜任工作。08年8月,公司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提前30日通知,小张可能还要工作1个月,比较麻烦,公司决定额外支付小张1个月工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公司按照小张在公司8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给小张1个月工资。
   公司的做法对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40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上述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公司应该以小张上个月,即7月份的工资标准支付代通知金。
本文关键词: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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