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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审核,修改各类法律文件,如协议 ,合同,章程,项目建议书,商务信函等。
◇参与或跟踪商务谈判,收集与谈判项目有关的法律,政策资料,草拟,审查谈判所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件,并协助办理合同的审批,公证等手续。
◇ 代理客户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为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 ,律师见证书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 帮助客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商业秘密保守制度等。
◇ 协助客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
◇ 当好法律参谋,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建立法律文档案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 2006/5/28 :◇ 代表客户同纠纷他方进行磋商,谈判
◇ 参加和解谈判或进行调解
◇ 解决纠纷的咨询意见,设计,安排诉讼,仲裁方案
◇就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 代表客户发出律师函
◇ 收集,核实,分析,编排,组织证据
◇ 起草,制作提起诉讼,仲裁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
◇ 出席法庭或仲裁庭,参加事实调查和证据质证,进行辩论,发表律师代理意见
- 2006/5/19 : 为帮助广大企业完善经营管理,提高与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从而达到有效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目的,本站将为广大企业举办专题合同法律讲座,该讲座属于公益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培训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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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事先提交问题,现场评述并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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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4/23 : 2006年4月22日上午,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十月大厦召开座谈会,本站站长韩效亮律师参加该座谈会。与会委员就“市场招商合同中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合同法内容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有冲突的情况”等专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 2006/4/3 2:
本站站长韩效亮接受员工王欣的委托,诉北京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档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转档,并按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赔偿迟延转档损失。 - 2006/3/19 :
1 、 通过电话、传真、 Email 、 MSN 、北京合同律师网法律论坛和约见方式提供合同法律咨询;
2 、 为客户量身定做各类不同用途的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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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同违约索赔;
5 、 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办理律师见证;
6、 代表客户同纠纷他方进行磋商、谈判,直至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7、 收集、核实、分析、编排、组织证据,起草、制作提起诉讼、仲裁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
8、 出席法庭或仲裁庭,参加事实调查和证据质证、进行辩论、发表律师代理意见;
9、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10、 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提供合同履约监管法律服务;
11、 为客户保管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档案;
12、 起草、审查、修改协议、合同、章程、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法律文件;
13、 应邀代表公司进行合同签约谈判;
14、 接受公司法务部门外包服务,派驻常驻律师,与公司共建法务部门;
15、 代理公司合同诉讼、仲裁;
16、 资信调查、律师尽职调查,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7、 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律培训;
18、 根据客户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19、 根据客户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20、 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21、 参与顾问单位的重大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22、 合同价款催收,债权清收;
23、 免费在北京合同律师网为公司发布法律公告;
24、 其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协商确定)。
- 2006/3/7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4年2月10日发布的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的要求,自2004年3月1日起,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查封期限受到限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即到今年3月1日,各级法院于2004年3月1日之前裁定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期限届满。律师提醒所有申请执行人注意查封期限,及时续封。
不动产查封无期限已成历史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它的实施,结束了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的查封不受时间限制的历史——《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也就是说自2004年3月1日起,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查封期限受到限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根据此规定,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以前裁定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至2006年3月1日期限届满;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以后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也将于查封之日起二年内期限届满,同时该《通知》还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继续查封期限以及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后果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查封期限届满 请及时续封
《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由于时间已到06年3月1日,将有部分此类情况的查封已到期,且该《通知》涉及的内容规定,关乎申请执行人的切身权利的保护,为了防止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因不知道其有申请续封的权利而未提出续封申请,导致查封效力消失的情形出现,律师提醒申请执行人:注意查封期限,对期限即将届满的查封,尽快提出续封申请,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续封〕
《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了查封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但续封由谁提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根据该条文的规定,续封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续封手续。申请续封,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是否申请续封,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决定。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续封,也可以通过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等方式放弃续封。
律师特别提醒:申请执行人不宜于查封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因为,期限届满当日,查封效力即告消灭,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可以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因此,在期限届满后提出续封申请,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人民法院接到续封申请后,要做相应的审查和准备工作,因此,续封申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较为适宜。《规定》对续封的次数没有作出限制,故续封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仍然可以继续向人民提出续封申请。
仲裁诉讼业务范围
◇ 代表客户同纠纷他方进行磋商,谈判
◇ 参加和解谈判或进行调解
◇ 解决纠纷的咨询意见,设计,安排诉讼,仲裁方案
◇就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 代表客户发出律师函
◇ 收集,核实,分析,编排,组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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